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docx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docx(8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上市公司治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独董德才兼备、诚信勤勉、临渊履薄、勇于担当,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衡控制权人(包括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内部控制人)、弘扬企业家精神、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国企公司制改革、转变民营上市公司的家族人治模式、吸引国作为坐在火山口上的高危职业新贵,独董虽津贴微薄,却一直处于信息披露制度的镁光灯之下,随时面临着巨大的声誉和法律风险。
2、在未得到监管者、控制权人、中小股东和全社会的理解、同情、信任、尊重和支持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一旦股价表现不佳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独董就有可能成为千夫所指的“替罪羊”,陷入流汗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境地。笔者曾在2001年警示独董的高危职业风险,在2002年主张独董不能“花瓶化”。这些挑战和隐忧至今仍未消失。一石激起千层浪。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55326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公司及其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判令三名独董(江某、李某和张控制股东、实控人、公众投资者和学术界对独董制度变革的理性思考。作为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20日一读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
3、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40条重申现行公司法第122条有关上市公司独董的原则性规定,强调其独立性。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全面梳理整合了独董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增加了独董责任减免条款。目前,我国独董制度变革正处于历史的十字路口。好制度、好文化和好人是公司善治的三大要素,好制度更为根本。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为兴利除弊、激活独董功能、确保独董好人好当、培育独董职业共同体、预防独董失灵、落实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提升公司质量、提
4、振投资信心,从立法论和解释论双重维度建立健全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独董制度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与紧迫性。一、独董的法律角色再定位(一)独董、非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概念厘清独董规则将独董定义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但公司法(修订草案)使用了 “独董” “非执司法(修订草案)第124条允许董事会成员按章程规定确定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第125条第2款提及了 “非执行董事”:“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140条专门规定“独董”;第1
5、49条和第153条在提及国有独资公司时使用了 “外部董事”的概念。由于“独董”“非执行董事”行董事”“外部董事”三个不同概念。公“外部董事”的概念之间似有交叉重叠,易滋歧义,明晰独董的内涵和外延兼具学术和实践价值。以独立性或利益冲突之有无为准,董事分为独董和非独董;以其是否在公司担任芈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为准,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经排列组合,董事分为四种类型:独立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非独立执行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鉴于独董包括独立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上市公司“独董”仅指“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既然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益关系,当属外部董事
6、;非执行董事既然不在公司享有董事职责外的经营管理权,亦堪称外部董事。因此,“外部董事”可以作为松散意义上概念或经济学、管理学概念使用,但不宜作为法学概念使用,更不宜作为法律概念出现于公司法证券法之中。我国政策性文件中“外部董事”的提法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该提法主要源于国务院国资委推行的外部董事制度试点。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3条将“专职外部董事”定义为“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
7、履职行为规范要求外部董事“代表股东,尽职尽责。要牢固树立维护出资人权益的责任意识,自觉站在出资人立场上决策,积极为董事会运作和公司运营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不得在经理层选聘、考核和薪酬激励等方面损害出资人利益”。截至2019年底,82家中央企业和94. 6%的地方国企集团建立了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可见,外部董事无论兼职或专职,其本质仍是代表国家单一股东的董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独董。为聚焦独董的本质特征、厘清独董的角色定位、避免不必要的概念游戏和争议,建议立法者化繁为简,在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特别公司法中将独董统一界定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笔者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担任独董职务时的称谓也是“独立非执行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独立 董事 制度 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