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处装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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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管理规定1、任何客户雇佣的装修公司及承建商,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并将装修公司及承建商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电话、地址及负责人填报物业管理处存档。2、客户至少于装修开工前的十个工作日,把装修图纸一式二份及装修申请交至物业管理处审阅,并报消防部门审批,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场装修。3、装修队伍进场前应办理好装修人员K出入证%K出入证在有效期内使用。同时交纳装修保证金(具体收费标准见装修管理项目收费标准)。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处复验后,如无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各种费用结清且通过消防验收后保证金无息退还。4、装修公司应预付(装修公司按装修日期一次性支付)K出入证工本费、装修保证
2、金、装修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装修管理项目收费标准)。5、费用清算时间由进场之日起至完工通知物业管理处复验之日止。6、物业管理处提供不超过5KVA/层装修用电量,电费由装修公司按计量如实向物业管理处支付。装修电费单价为1元/KW。7、装修期间建筑垃圾可由装修公司自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清运。自行清运的废弃物,不得擅自堆置在物业管理部门选定的中转堆置点内或其它地方,否则视为自动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清运(价格:160元/车)。8、在设计、装修中不可以超负荷使用电量或影响单位之结构。例如:柱、梁、天花板或超重超越楼面负荷,以免危害结构安全,若因设计或装修不当引起任何损毁及其他损失,一切责任概由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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