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管理工作制度(2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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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价管理工作制度(23篇)物价管理工作制度(精选23篇)物价管理工作制度篇1一、为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打造物价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二、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听来电、接触来访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解答当事人询问,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或引导办理当有关事项的责任制度。三、当接触来访的本局工作人员有两人以上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四、对咨询属于我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在我局监测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以及我局工作办事程序的,无论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都必须负责详细解答,自己无法解答的,负责为当事人引荐能够解答相关人员。五、对属于本
2、人、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受理,并负责办理;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约定办理时间。六、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主动引领至相关股室,如相关股室人员不在,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好解释工作。接待(接听)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们管”等生硬语言搪塞敷衍。七、对涉及本局几个股室办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牵头办理。各股室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不得人为地给外来办事人员制造麻烦和不便。八、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详
3、尽说明,并尽自己的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九、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主管领导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人为因素给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物价管理工作制度篇2第一条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第三条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1)超越
4、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4)其
5、他应立案审查的。第六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第七条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1)批评教育;(2)责令
6、作出书面检查;(3)行政处分;(4)调离工作岗位;(5)赔偿损失;(6)延期晋级、晋职;(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9)辞退;(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第八条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4)执行上级命令的;(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7、织造成损失的。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3)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物价管理工作制度篇3一、为使我局公文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二、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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