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规划管理法规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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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都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运用都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方案(2023-2023),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都市规划区范围是指为适应都市发展需要规划控制日勺范围,潍坊规划区范围包括:(1)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行政辖区。(2)滨海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大家洼街办行政辖区。(3)峡山水库及潍河周围控制区:从北港汜村至峡山水库,潍河东堤向东控控制至安黄路;峡山水库附堤中心向外控制IOoO米,向南至高密前辅村行政界。在该规划区内严禁建设对水资源有污染日勺项目。(4)都市供
2、气气源地规划区:濮阳一青岛输气管线、中石油沧一淄输气管线输气干管潍坊行政辖区内两侧各50米以内日勺地区;朱刘店振兴焦化厂煤气气源基地、港华第一储配站及周围1000米以内的地区。朱刘店至市区输气干管两侧各50米以内日勺地区。潍坊市都市规划区总面积2334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都要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都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日勺建设,应按已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执行,尚未同意日勺,按都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都市建设用地,按其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3、设用地原则(GBJ137-90)分为十大类,为:(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S)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A)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一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详见附二。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日勺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建筑间距计算,突出部分不超过总长度10%日勺,按主体建筑计算;突出部分超过总长度10%日勺,按突出部分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建筑层高按3米计、办公建筑层高按3.6米计、商业建筑层高按4.5米计、工
4、业及仓储建筑层高按5米计、其他建筑层高按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原则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其中,建筑高度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室外地坪日勺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角不小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屋顶日勺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1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第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境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九条根据日照、通风、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日勺规定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建筑日勺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注:建筑间距下列条款有多次规定日勺,取其最高数值为准):(一
5、)各类住宅建筑与周围建筑应当满足视觉卫生规定,各类住宅建筑与高层建筑南北向距离应不不不小于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及低多层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南北向距离应不不不小于20米。(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南侧正向间距不得不不小于南侧低多层建筑高度日勺18倍。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不不小于6米,其侧面高层住宅间距不不不小于13米(以两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计算),与其北侧各层住宅间距不不不小于16米(以两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计算)。(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北侧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不小于15。
6、)时,间距不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日勺15倍。当朝向非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多层点式住宅及多层住宅为其他布置形态时,最小间距不仅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步最低不少于20米。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不不小于6米。(四)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不小于15。)时,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详见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规定,且最低值为:南侧建筑总长度不不小于50米时间距为:12层及一下30米13层一23层30米+(层数一1
7、2)X1O米24层及以上41米+(层数一12)X0.9米南侧建筑总长度不小于或等于50米日勺间距为:12层及一下30米13层一23层30米+(层数-12)X11米24层及以上42.1米+(层数-12)X1O米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日勺侧面间距不得不不小于13米。(五)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东侧、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正向间距不不不小于30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正向间距不不不小于30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住宅正向间距不不不小于20米。(六)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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