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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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如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如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如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重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日勺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日勺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日勺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日勺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获得对应行政许可。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贯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停完
3、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对应资质日勺机构设计、施工,保证符合有关国标或者行业原则日勺规定;防备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有关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日勺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新的国标、行业原则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根据新日勺国标、行业原则采用对应日勺改善、完善措施。鼓
4、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行严于国标、行业原则的企业原则。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日勺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境保护的生产原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者淘汰日勺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严禁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第九条生产企业日勺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对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规定论证。第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二)工(库)房按国标、行业原则规定日勺条件改造;(S)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5、;(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A)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置;(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习;(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日勺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日勺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原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规定设置精确、清晰、醒目日勺定员、定量、定级标识。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围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日勺安全标志。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
6、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对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置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置零售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同意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严禁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
7、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置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止机制,采用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
8、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状况,保证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状况。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时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状况。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严禁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安全条件日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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