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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2023深圳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2023就是整顿的有关深圳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但愿可以协助大家。 深圳劳动法工资规定之一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原则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协议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协议;医疗期满
2、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有对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酬劳。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助,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种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同步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长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长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长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深圳病假工资有关阅读 请病假、事假与否要扣工资?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
4、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原则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原则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原则,并且按照目前的本市最低工资原则,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状况下每月的计薪天数。尚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与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一样工龄员工的“医疗期”怎样计算?那么,不一样工龄员工的“医疗期”怎样计算?据理解,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协议的时限,员工医疗期按其实际参与工作
5、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以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种状况是实际工作年限23年如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如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时为6个月。另一种状况是实际工作年限23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如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23年如下的为9个月;23年以上23年如下的为12个月;23年以上23年如下的为18个月;23年以上的为24个月。带薪年休假天数怎样计算?清明假期,刘女士准备将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串”起来休,带孩子踏青。刘女士大学毕业至今已经工作23年,前后换过3家企业,工作年限分别为4年、3年、4年。她说:“有人说我工作总共23年,应当有10天年休假;但有人说我在目前的企业工作4
6、年,只有5天年休假。我这种状况应当怎样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员工合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3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3年不满23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3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中,“合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一样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时视同工作时间。因此,刘女士合计工作23年,享有10天年休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自202
7、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2023年3月1日起,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原则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原则再次上调,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另行制定。条例公布202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2023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通过2023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 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
8、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如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根据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酬劳。 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
9、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酬劳。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协议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准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如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
10、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原则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种月的,约定时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种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
11、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时,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种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种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
12、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留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达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时,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 员工死亡
13、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原则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时,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
14、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到达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原则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原则,
15、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到达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状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与诉讼、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