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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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日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建质(2023)87号)所规定日勺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日勺基坑(槽)日勺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
2、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日勺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也许影响到时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日勺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日勺施工图设计文献作为招标根据,不适宜采用经评审日勺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建设单位不得规定施工单
3、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减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实状况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基础、构造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日勺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日勺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状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称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日勺距离。在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日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综合管廊运行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4、制定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在都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措施第四十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影响及防备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单位的意见。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建设单位组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考虑支护体系构造选型、基坑开挖及降水对周围环境影响等安全原因。施工图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勘察文献审查资质日勺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
5、过程中波及支护构造和周围环境安全日勺重要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日勺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基坑边3倍基坑深度或者3倍降水深度范围内日勺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场地等进行裂缝及构造体系调查,测量初始倾斜值,并将测量数据和现实状况调查成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业主。深基坑开挖前和开挖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对也许受到影响的相邻设施,或者也许发生争议日勺事项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将有关状况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业主。深基坑施工或者降水也许损害相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用专题防护措施。施工导
6、致相邻设施损害日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有关责任单位与受损方进行协商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联合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及周围设施日勺安全应急预案,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演习。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置专人,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和相邻设施进行巡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威胁相邻设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用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并与施工单位无从属关系日勺第三方监测
7、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进行监测。当深基坑监测数据到达控制值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分析原因,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岩土工程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成果采用对应措施。当深基坑周围地面沉降超控制值且出现变形开裂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孔洞探测,并根据探测成果采用防止地面塌陷措施。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毕,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有效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用对应措施。深基坑工程在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委托第三方进行巡查、监测;停工后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质量安全现实状况进行评估。第三章勘察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勘察单位编制日勺勘察方案、勘
8、察过程、勘察汇报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定。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应当符合技术原则规范日勺规定。勘察汇报应当对支护构造选型、地下水控制措施、深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日勺影响、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提议。勘察成果汇报应当经勘察文献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汇报技术交底,定期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与深基坑工程日勺验收。当发现场地和周围地质条件与勘察汇报不相符,或者工程条件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勘,勘察单位应当出具补充勘察汇报。第四章设计单位职责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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