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卫生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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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告知国卫监督发(202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措施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如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规定将其有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汇报并立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2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23年9月30
2、日前按照本规定规定将其有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汇报并立案。国家卫生计生委2023年6月27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措施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
3、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日勺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同一种消毒产品波及不一样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第四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初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成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
4、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第五条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阐明书、检查汇报(含结论)、企业原则或质量原则、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容许生产销售的批文状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重要元器件、构造图。第六条消毒产品的配方应当与实际生产的一致,配方日勺书写格式和规定见附件Io第七条消毒产品原材料日勺级别、纯度和消毒器械重要元器件等原材料规定应当符合对应消毒产品卫生原则、技术规范和企业原则日勺规定。第八条消毒器械的构造图应当与实际生产产品的构造一致
5、,并标明重要元器件名称、技术参数和数量。第九条消毒产品日勺标签(铭牌)、阐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阐明书管理规范和有关卫生原则的规定。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查,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检查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种批次产品完毕(检查项目及规定见附件2)。第十一条消毒产品的检查应当在具有对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查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查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试验室资质认定,在同意的检查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查活动。消毒产品检查机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原则、技术规范和检查规范开展检查,出具检查汇报(含结论),对检查数据
6、和成果的真实性、精确性负责。假如卫生原则、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查措施,可按照企业原则进行检查。对出具虚假检查汇报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查质量日勺消毒产品检查机构,予以严厉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查:(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重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有杀菌因子测定条件时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状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日勺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二)消毒剂、抗(抑)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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