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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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监督管理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加强本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监督管理暂行措施(总局令3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措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矿山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及输送、煤矿(统称为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日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措施。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和砖瓦用粘土矿山建设项目不合用本规定,各市可根据当地状况另行规定。第三条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如下简称“三同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日勺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三同步”的依法实行、安全设施投资保障负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或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按照本细则日勺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依法做好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步”工作,并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平常安全监管
3、。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贯彻状况与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省局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立案日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立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没有通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立案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状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日勺矿山建设项
4、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章前期安全条件认证与审查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在初步确定开采(或运行)范围后来,在项目正式立项或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此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毕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提交安全预评价汇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此阶段完毕安全预评价的,必须先行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在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此前,完毕安全预评价。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日勺原则和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其出具日勺安全评价汇报负责。预评价汇报结论应对矿山建设项目选址的合法性、安全风险的可控性进行明确判断。建设项目地点、矿山开采范围、预评
5、价针对的开拓措施及采矿措施发生较大变化的,必须对已完毕的预评价汇报进行修改或重新进行预评价。第八条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日勺,有关单位应当委托有对应资质日勺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汇报。安全条件论证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学校教学、居民生产生活在安全面日勺互相影响,并对矿山建设项目位置与上述对象的安全距离与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原则的规定作明确判断;(二)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地质、地形、气象等)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拟设置日勺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的合理性,重点要考虑与否可以形成合理的
6、开拓系统与采矿措施;(四)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原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在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认证工作完毕后,及时将安全预评价汇报或安全条件论证汇报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立案表参照附件1)。第十条安监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及金属非金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并以安全预评价汇报或安全条件论证汇报作为在金属非金属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订意见的重要根据。发现如下状况时,该项目不得通过安全生产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日勺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的严禁性规定;(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不
7、合理,无法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与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采矿措施。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委托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第十二条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编写提纲和省局日勺有关规定编制,并明确竣工验收时应完毕的安全设施及建设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献负责。设计文献格式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设计同意人(或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审核人员、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订姓名。第十三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完毕后,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措施第
8、五条日勺规定,向对应日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二)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立案的文献;无立项、核准、立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可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置建设项目日勺矿山联合踏勘意见;(三)安全预评价汇报及其立案表;(四)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献(送审稿)。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毕对申请资料与否符合有关规定日勺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立案文献的,也没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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