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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站的站场管理,规范进站司乘人员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和经营环境,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车站实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进行封闭式管理,对所有进出车辆、人员进行询问、确认放行。旅客一律由候车厅进站,司、乘人员原则上由员工通道进、出车站。第三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经当地运管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保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识牌、保险单等证件真实有效,车辆技术状况及装备达到参运要求,经车站审查合格,签订进站协议后,方可进站经营。第四条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保
2、持标识清晰,按规定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第五条车辆进站经营期间,客车司乘人员应严格遵守车站各项管理规定及作业流程,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和报班,司乘人员不得进入售票厅、候车厅和检票区,严禁司乘人员动用检票器材。第六条严禁司乘人员在售票厅、候车厅内叫客、揽客、抢客,严禁司乘人员擅自私带旅客进站或将旅客带出站外上客。第七条禁止各班线车主未经同意私自在候车厅、售票厅张贴和悬挂广告标吾或条幅。第八条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与站方工作人员发生分歧时,应按规定找值班站长或站领导处理解决,严禁借机寻衅滋事、聚众打
3、架斗殴、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进站车辆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车辆入口进站,不得逆向行驶。第十条班车到站后,须在指定下客区按序停车下客,车流集中时应按工作人员指挥停车下客,禁止进入停车场内下客。第十一条车辆应按交通指示路线进入站场,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到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第十二条场地行驶车辆必须按场地设置的各类安全提示标志、标牌指示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禁止在站场内鸣放高音喇叭。第十三条严禁在站场停车区内修理车辆及试车,严禁使用明火和违规用电。第十四条司乘人员应自觉维护站场环境卫生,不得将车内垃圾
4、扫到发车库和停车场,应统一倒放在垃圾收集点或及时告知现场清洁人员进行清理。第十五条发班车辆应在规定时间内或服从现场引车员指挥,进入指定发车库发班。在未得到现场引车员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占用其它班线发车库发车。第十六条发班车辆在无特殊原因时应及时发班出库。第十七条发班车辆在出站口接受出站检查,核对发班记录时应礼让三先,不得争抢出站。核对完毕后应及时出站,不得在站门口上客(货),严禁堵塞通道及大门。第十八条停车场内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或逗留。第十九条停车场停放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车上禁止存放现金、重要文件和贵重物品等,如因此造成物品遗失的由其自行负责。第二十条夜间停放的车辆须按停车位
5、整齐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第二十一条夜间停放的车辆严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第二十二条夜间停放车辆因客观原因不能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在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由夜间值班人员临时指定停车地点停车,在次日早上7:00之前将车摆放到指定车位或将车移开。第二十三条晚上22:00至凌晨5:00,夜间停放车辆禁止驶出停车场,特殊情况须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登记后方可出站,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夜间停放车辆的巡查,巡查人员每两小时巡查一次,禁止闲杂人员在场内逗留或在车上留宿。第二十五条如果站内发生火灾等险情,停车场内车辆应服从现场统一指挥,有序出站。离开现场时不得混乱,严禁抢道和堵塞交通。第二十六条站内运行班车严禁装载和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第二十七条站场内行包托运业务统一由车站行包快件中心办理,严禁经营车辆私运行包货物或拒载符合托运要求的货物:行包货物到达后需统送至行包快件中心登记入库,严禁私自交货。第二十八条非站内营运及工作车辆,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站内。因业务关系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进站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指定位置停放。第二十九条严禁各类闲杂人员(接、送客人员、乞讨人员、小商贩、捡破烂者等)进入站场、候车厅和售票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