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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规定(试行)公布时间:2023-7-1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承接第五章技术复核第六章法律审核第七章集体会审第八章行政审批第九章办文、送达第十章归档第十一章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规范我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支队、大队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三条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监督指
2、导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本规定第二章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三)承担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内立案抽查信息日勺转发和导出,虚假立案信息的处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成果的公告。第四条大队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本规定第二章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二)承担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内立案抽查信息日勺转发和导出,虚假立案信息的处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成果的公告。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的办理,实行主责承接、技术复核、法律审核、集体会审和行政审批等制度。第六条支
3、队、大队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立案抽查的对外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严禁超权限、超时限审批。大队可结合实际确定各环节的时限,但总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七条支队、大队应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同步录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系统,且内容应保持一致,严禁体外循环、网外流转。第八条承接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的成果,除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审核、验收或抽查成果应在行政审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外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审批事项、审批成果、文献编号、审批机关等。第二章管辖第九条支队负责下列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4、、竣工验收:(-)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不小于20230f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不小于15000f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不小于IOOoO1TT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不小于5000肝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日勺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5)建筑总面积不小于5000疔的托儿所、幼稚园的小朋友用房,小朋友游乐厅等室内小朋友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
5、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不小于5000f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日勺餐馆、茶馆、咖啡厅;(-)下列特殊建设工程:(7)市级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本条第17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0疔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日勺其他公共建筑;(9)具有建筑高度不小于IOOm的住宅项目;具有建筑高度不小于54m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疔的住宅群项目;(10)都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11)生产
6、、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条大队负责下列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不小于2500f且不不小于5000f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2)建筑总面积不小于1000且不不小于5000的托儿所、幼稚园的小朋友用房,小朋友游乐厅等室内小朋友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
7、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3)建筑总面积不小于500后且不不小于5000f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下列特殊建设工程:(4)市级如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5)具有建筑高度不小于54m、不不小于IoOm日勺住宅且总建筑面积不不小于10万Itf的住宅群项目(不含商住楼);第十一条支队负责下列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立案抽查及竣工验收立案抽查:(1)建筑总面积不小于100
8、00不不小于20230nf的J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总面积不小于5000Itf不不小于10000f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3)含建筑高度不不小于54m,但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万疔的住宅群项目;(4)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0230不不小于40000疔的公共建筑;(5)中小型发电厂,地下或220KV非枢纽变电站;(6)除行政许可范围外的高层丙类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6000f丙类厂房,单体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面丙类仓库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行的工业项目。(7)总容积不小于IOOom3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不小于IOOOOm3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第十二
9、条大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规定的、支队立案抽查管辖权限之外的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立案抽查及竣工验收立案抽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具有多栋不一样功能的建筑时.,所含任意一栋建筑的管辖权限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该项目应由支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第十四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队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不不小于10万户的工业项目(含研发类)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立案、抽查,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限制。第十五条支队防火处监督管理科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职责范围参照大队
10、执行。第十六条按照本市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协审机制,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求消防意见环节,支队、大队可就有关工程选址、总平面布局等波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向规划部门予以复函(模板详见附件1)。支队、大队规划方案协审管辖分工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按照武汉市重大项目临时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对列入省、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目录的J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先对其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服务,并复函(模板详见附件2、3)o待其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按照复函时所根据的I法规及技术原则另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支队、大队重大项目消防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管辖分工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受理第
11、十八条支队、大队应当设置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日勺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申报及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向社会定期公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的根据、条件、范围、程序、期限、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征询服务。第十九条支队、大队受理窗口的硬件设置、人员配置、工作原则、服务态度等详细规定应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设置原则及配套制度执行。第二十条支队、大队受理窗口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时,应网上核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与否获得数字身份证、与否录入承接工程信息,并将网上查询信息打印
12、后作为资质证明文献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在办理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求消防意见时,应当核查下列材料:(-)新建、扩建工程的规划方案同意意见书或方案协审工作联络函;(二)规划部门盖章征求意见的总平面图纸原件(或核原件)。第二十二条在受理建设单位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时,应当核查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献;(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献;(四)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签名或签章的施工设计蓝图(包括与提交纸质版图纸内容完全一致的DWF格式电子文献);(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
13、可证。第二十三条在受理重大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申请时,应当核查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献;(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献;(四)重大项目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部门、国土规划部门有关办理重大项目临时施工许可的证明文献;(六)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签名或签章的施工设计蓝图(包括与提交纸质版图纸内容完全一致的DWF格式电子文献);(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在受理建设单位消防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核查如下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汇报;(二)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
14、设计人员签名或签章的建筑施工竣工蓝图及所有固定消防设施竣工蓝图(包括与提交纸质版图纸内容完全一致的DWF格式电子文献);(三)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献及购销协议,装修材料、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日勺防火性能证明文献;(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献;(六)消防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献;(七)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在受理重大项目消防竣工检查服务申请时,应当核查下列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汇报;(二)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签名或签章的建
15、筑施工竣工蓝图及所有固定消防设施竣工蓝图(包括与提交纸质版图纸内容完全一致的DWF格式电子文献);(三)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献及购销协议,装修材料、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献;(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献;(六)消防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献;(七)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八)重大项目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进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的重大项目,应提供消防技术审查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经核查,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立案抽查的文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支队、大队受理窗口应当场受理,并即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文献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日勺,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补正齐全后,应予受理。第二十七条支队、大队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日勺,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不予受理凭证,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和承诺发文日期。第二十八条立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应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