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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米豆腐(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立项背景及任务来源、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一)立项背景及任务来源米豆腐是贵州地方传统特色食品,目前省内大多数是以小作坊模式进行生产制作,尚无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也鲜见有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近几年,由于直播带货及网络购物的普及,百姓群众热衷于通过网络购买其他地区的美食,经调研在某网购平台某店铺月售米豆腐达1000件以上;标准修订起草小组还走访调研省内数家贵州米豆腐生产作坊及市场流通领域,了解到目前米豆腐以散装和预包装形式在流通领域进行销售,修定米豆腐产品标准,不但可以规范我省的米豆腐产品加工技术,提升我省食品生产的技术水平,稳步提高产
2、品质量,也可以为监管部门和检测机构提供强而有力的产品判定依据,守好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底线,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从而增强我省米豆腐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助推产业发展。根据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3月发布的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集2021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的函文件要求,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6月递交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米豆腐修订立项申请。根据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的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贵州省2021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牵头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米豆腐标准编制小组开展标准修订工作。(-)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DB
3、S52/030-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米豆腐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6月28日实施,该标准实施后,规范了米豆腐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促进了产业的有序发展。但随着人们消费方式的改变及米豆腐产品包装形式的多样化,原标准中的微生物限量要求及其他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因此亟需对该标准进行修订。二、标准的修定过程(-)成立标准编制小组本标准由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联合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标准起草人员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米豆腐编制小组。(二)查阅标准文献、资料,提出研究方案,展开调研。2021年4月-2021年5月,组织标准编
4、制小组成员,查阅相关标准文献、资料,制定标准修订方案,并开展调研。(三)标准立项2021年6月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2021年8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召开地方标准立项评审会,2021年11月同意立项。(四)确定相关技术指标,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2022年6月,完成收集基础信息、采集样品及米豆腐微生物指标实验验证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米豆腐的相关指标值,标准编制小组根据多方结果讨论形成米豆腐标准修订文本初稿,并送至我院相关领域专家初审,结合专家反馈意见,对文本内容进行修改整理,形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标准编制说明。(五)提贵州省卫健委审查2022年6月底,向贵州省卫生健康
5、委员会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文件资料。三、修订标准的主要依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本标准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GB/T 1.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限量指标设置和限量值确定是基于米豆腐行业现状并参考国标综合考量。目前国家没有针对米豆腐发布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编写原则是充分注重完整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协调统一性;有利于促进加工和消费,保护消
6、费者利益。标准注意与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相关标准相协调。本标准格式、技术要求以及所涉及的食品安全等重要项目均符合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充分协调性一致。四、此次修订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本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标准名称、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样品抽样量6个方面。(-)修改了标准名称将原标准名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米豆腐”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米豆腐”。修订依据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 556号)文件要求及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部分专家建
7、议食品产品名称前不再冠以地名标识。(二)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参考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要求,微生物指标新增蜡样芽胞杆菌,新增规范性引用文件GB 4789.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蜡样芽胞杆菌检验。(三)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将原标准“3.1贵州米豆腐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蔬菜汁等其他辅料,经磨浆、煮浆、凝固、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制品。”修改为3.1米豆腐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蔬菜汁等其他辅料,经磨浆、煮浆、凝固、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的制品。”(四)修改了理化指标在原标准理化指标的基础
8、上新增览菜红及亮蓝指标,见表3:表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 (mgkg)0.2GB 5009.12柠檬黄/ (gkg)不得检出GB 5009.35日落黄/ (gkg)不得检出GB 5009.35范菜红/ (gkg)不得检出GB 5009.35亮蓝/ (gkg)不得检出GB 5009.35(五)将原标准中“4.4微生物限量规定”及表3微生物限量修订如下:4. 4微生物限量4. 4.1预包装米豆腐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4预包装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 (CFUg)5210102GB 4789.3 (第二法)沙门氏菌/ (25g)500G
9、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霉菌/ (CFUg)150GB 4789.15 (第一法)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4.4.2散装米豆腐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5散装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沙门氏菌/ (O25g)不得检出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103GB 4789.10 (第二法)蜡样芽胞杆菌(CFUg)104GB 4789.14霉菌(CFUg)150GB 4789.15 (第一法)(1)大肠菌群、霉菌指标值确定米豆腐为即食类食品,大肠菌群和霉菌的限量值主要参考DBS52/051-202
1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米粉(米皮)结合样品采集检测结果而确定,本标准规定预包装米豆腐大肠菌群限量为n=5, c=2, m=10, M=102,霉菌限量为W150CFU/g;散装米豆腐霉菌限量为W150 CFUgo(2)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指标值确定预包装米豆腐致病菌限量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粮食制品”要求,散装米豆腐致病菌限量符合GB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要求,蜡样芽胞杆菌在GB 31607-2021中备注为“仅适用于以米为主要原料制作的食品”,米豆腐制作的主要原料为大米
11、,因此在本次修订增加了该项指标。本标准规定预包装米豆腐沙门氏菌限量为n=0,c=0, m=0,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为n=5, c=l, m=102, M=103;散装米豆腐沙门氏菌限量为不得检出25g,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为W10CFUg,蜡样芽胞杆菌限量为WlOtFU/g。(三)将原标准中“5.2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kg (至少9份),其中2/3作检验样品,1/3作备检样品”修订为“5.2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5 kg (预包装产品至少抽取9份),其中2/3作检验样品,1/3作备检样品。”五、专利及涉及知识产权本标准内容不涉及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六、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本标准在标准的起草过程充分征求生产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共同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没有重大分歧意见。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本标准发布后,建议相关企业应及时积极组织做好执行标准的各项工作,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检验、销售、监督管理。八、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的差异情况本标准为DBS52/030-2017的修订版本,本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详见第四部分)。1、修改了标准名称;2、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3、修改了术语和定义;4、修改了理化指标;5、修改了微生物限量;6、修改了抽样数量。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米豆腐编制小组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