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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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筑诚工程材料有限企业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日勺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置河北筑诚工程材料有限企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我司最高行为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河北筑诚工程材料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住所:河北衡水市桃城区第四条企业营业期限:贰拾伍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五条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所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
2、、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企业的经营范围:都市综合管廊专业工程施工,综合管廊中金属支吊架、光优支架、抗震支架、波纹管、金属模板、预埋槽道、消防管件、紧固件等配套产品日勺制作,销售,安装施工。销售:防水防腐防渗材料、橡胶密封垫和止水带、玻璃钢桥架和线槽等配套产品。第九条企业根据实际状况,可以变化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第十条企业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6万ycQ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266.4货币40%199.8货币30%199.8货币30%(注:全体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应于企
3、业成立之日起25年内缴足。)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企业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日勺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日勺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日勺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
4、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企业会计帐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日勺决定、监事日勺决定和财务会计汇报;(七)企业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日勺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企业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日勺其他义务。第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阻碍其行使股东
5、权利。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日勺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日勺,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日勺股权;不购置日勺,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九条经股东同意转让日勺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条依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企业应当注
6、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企业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策。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日勺酬劳事项;(S)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执行董事日勺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的汇报;(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企业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A)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九)对发行企业债券
7、作出决策;(十)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对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策;(十三)决定聘任或辞退承接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日勺其他职权。笫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日勺,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三条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个别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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