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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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川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确保居住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铜川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为铜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及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的新材料产业园区、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耀州窑文化基地、王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
2、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后,以审批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技术规定,需要配建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二章用地出让第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内配建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规定。第五条居住用地在公开出让阶段,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提出的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进行研究审查,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依
3、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予以公布。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铜川市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和服务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新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中,明确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具体位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遵循集中与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履行“五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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