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审评过程中有因检查启动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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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药品审评过程中有因检查启动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规范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有因检查启动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结合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和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的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正在技术审评中的药品注册申请。第三条【审评过程中启动有因检查的范畴】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有明确线索举报等,需要现场检查核实的,应当启动有因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第四条
2、【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品审评过程中有因检查及样品检验的启动与协调工作,并根据有因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有因检查及相关抽样工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有因检查的抽样检验工作。第五条【药品审评中心内部职责分工】药品审评中心对药品注册审评工作中启动有因检查工作建立两级审核管理机制。药品审评中心各专业审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审评中因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提出的有因检查需求进行审核、组织讨论,并基于专业技术考量提出意见。主审报告部门负责对涉及多专业审评中因发现的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收到明确线索
3、举报提出的有因检查需求进行审核、组织讨论,并基于专业技术考量提出意见。专业审评部门技术委员会和主审报告部门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对应部门提出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核,并综合分析研判确认是否启动有因检查。合规处负责统筹做好有因检查任务启动和资料交接等工作。业务管理处负责准备有因检查用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审评任务时限管理。第六条【有因检查与药品注册核查关系】有因检查主要针对药品审评、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部分或者明确举报的线索等发起和组织实施检查,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药品注册核查主要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
4、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必要时,有因检查可与药品注册核查一并进行。第二章审评中有因检查任务启动第七条【审评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问题有因检查需求的提出】药品审评中心相关专业审评人员在审评过程中发现以下可能存在申报资料真实性问题的情形时,可提出启动有因检查需求:(一)申报资料存在明显逻辑性矛盾又无合理解释的;(二)申报资料存在明显不符合同品种或同类品种研究情况且超出科学认知的;(三)申报资料存在内容或数据涉嫌造假的;(四)申报资料存在关键性数据严重缺失的;(五)申报资料存在涉嫌故意隐瞒
5、、无合理理由弃用数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性使用数据导致对药品质量评价产生影响的;(六)同一品种多次申报关键性数据前后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的;(七)药品审评中心认为其他真实性存疑情况的。第八条【技术审评过程中收到有明确线索举报有因检查需求的提出】药品审评中心相关部门在审评过程中收到举报人反映相关研发生产主体涉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线索时,可提出启动有因检查的需求。举报应当至少提供下列材料:(一)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举报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举报事实线索及相关证明性材料。第九条【审评发现资料真实性存疑是否需要启动有因检
6、查的综合分析研判】针对相关专业审评人员或部门在审评过程中因发现资料真实性存疑提出的启动有因检查需求,药品审评中心相关审评部门应组织审评人员,基于专业技术考量提出意见后,报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是否需要启动有因检查进行现场核实。涉及多个专业的,可由相关品种主审报告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审评人员,基于专业技术考量提出意见后,报主审报告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是否需要启动有因检查进行现场核实。对于确定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启动有因检查。第十条【启动时限要求】对于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的,药品审评中心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综合审评环节开始前启动有因检查,涉及需多
7、专业综合分析的情况除外。第十一条【收到有明确线索举报是否需要启动有因检查的综合分析研判】针对相关专业审评人员或部门因收到有明确线索举报提出的启动有因检查需求,药品审评中心相关品种主审报告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审评人员,基于专业技术考量提出意见后,报主审报告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是否需要启动有因检查进行现场核实。必要时,还应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合规专业人员参加讨论。对于确定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启动有因检查。第十二条【综合分析研判不启动有因检查的情形】药品审评中心专业部门技术委员会或主审报告部门技术委员会基于审评人员专业技术考量意见,经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不存在真实性问题或举报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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