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商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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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企业章程范本工商最新企业章程范本工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置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注审批事项此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2、认缴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第五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比例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A)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
3、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企业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
4、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注:3年如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决案; (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机器酬劳事
5、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设经理,有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辞退。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1-2人),由股东会选举
6、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时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时提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
7、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贯彻状况,并向股东会汇报; (三)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者所有出资。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时,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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