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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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配套反垄断法(修正案),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加强基础性制度供给的内在要求。反垄断法(修正案)对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出较高要求,包括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增设经营者集中停钟制度、完善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加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规定作为配套规章,有必要通过修订落实反垄断法(修正案)相关要求,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二)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
2、运行规律的客观需要。我国已成为拥有114万亿经济总量、1.5亿户市场主体和14亿消费者的超大规模市场,市场化程度和参与全球经济全球化程度发生深刻变化,市场力量的竞合关系和竞争程度深刻调整。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更好发挥事前预防功能,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并购扭曲市场竞争结构,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监管资源从制止垄断向预防垄断转移,提高监管效能,防止因垄断行为造成整体社会福利损失。(三)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实施以来,不断致力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在助力企业优化重组和经济转型升级、维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
3、断申报和审查流程,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减轻经营者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修订的主要原则(一)落实反垄断法修订精神。准确把握反垄断法最新制度要求,重点围绕反垄断法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做好与上位法制度衔接。(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总结经营者集中审查经验,针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界定、实施集中的判断等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做出回应,增强经营者集中规则体系透明度。(三)坚持服务发展。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流程,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细化停钟制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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