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排污许可核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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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KMSTHJ昆明市生态环境局BSZN11001880002023昆明市排污许可核发办事指南2023-07-01实施2023-07-01发布刖目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提出要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分批分步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到2023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2018年9月6日,我市第一次发布本指南,2023年6月28日对其进行第一次修订,2023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
2、实施,2023年1月15日云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故而进行第二次修订。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事项时,结合排污单位产品产能、原辅料使用和生产工艺等基本信息确定行业类别,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单位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判定本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根据排污许可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昆明市政务服务有关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办事指南相应的要求及流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指南根据行政许可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目录一、实施机关二、受理范围1(一)申请内容1(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1 .申请人范围12
3、 .申请条件1(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3三、设定和办理依据3(一)设定依据3(二)办理依据4四、办件类型4五、许可条件4(一)予以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4(二)不予许可的情形5六、数量限制5七、申请材料5八、办理时限6(一)受理时限6(二)法定办理时限7(三)承诺办理时限7九、许可收费8十、办理深度8十一、受理形式8十二、办理形式8十三、办理流程8(一)申请81 .提交方式92 .提交时间9(二)受理9(三)审查9(四)作出审批决定9(五)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六)证件制作与送达101 .证件制作102 ,证件送达10(七)原证件废止与公开10十四、许可服务10(一)咨询101 .咨询方式
4、102 .咨询回复(二)办理进程查询1 .窗口咨询2 .电话咨询3 .网络查询11(三)监督投诉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纪委2 .网上投诉(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附件:I.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2 .承诺书(样本)3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4.排污单位关于委托代理人办理排污许可审批事宜委托书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7.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排污许可办事指南一、实施机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昆明市辖区范围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许可证核发及磨憨经济合作区内所有
5、排污单位许可证核发(磨憨经济合作区后续有新规,从其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简化管理排污单位许可证核发。二、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含整改后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遗失补办。(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 .申请人范围昆明市及磨憨经济合作区范围内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及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2 .申请条件(1)首次申请首次申请是指排污单位首次申请排污许可
6、证,包括整改后申请。1)属于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及简化管理的新设立排污单位,原则上应在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完整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整改后申请在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对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在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颁发条件,可通过整改后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1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污染物
7、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3)变更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1)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2)排污单位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且不属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重新申请的;3)出让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完成承诺的减排措施。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4)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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