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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企业章程目录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二章企业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和出资方式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及质押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股东会的构成、职权、议事规则第七章董事会的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八章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第九章企业的投资第十章企业的基金托管人第十一章监事会第十二章关联交易第十三章财务会计第十四章企业收入、费用与可分派资金口勺分派第十五章企业解散、清算、亏损弥补与债务承担第十六章其他事项企业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XX投资”)、(以工商行政管理
2、部门最终核准注册登记口勺名称为准,如下简称“企业”、“我司”或“本基金”),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企业名称:有限责任企业第二条场所:第三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第二章企业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四条企业经营宗旨为:秉承“安全、稳健、诚信、增值”H勺投资理念,在严格的风险控制H勺基础上,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增值服务。在股东各方的鼎力支持下,通过多渠道融资,将人才、资本和先进日勺管理经验有机整合,为被投资企业发明价值,与股东共同积累,大力推进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为股东带来最大H勺投资回报。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为(详细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W、J项目为准):(1)以自
3、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详细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置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置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容许的其他方式;(2)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征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第六条企业的经营期限为X年,自企业经核准设置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前不少于X个月,经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决策同意,可以延长上述期限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每次延长X年,但合计经营期限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应超过X年。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和出资方式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均以人民币货币出资。第八条企业股东共名,分别是:股东一: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4、册号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二: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三: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一)我司总出资额(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注:不得低于元人民币)。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二)在我司存续期间,管理人任何时候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三)在我司存续期间,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单个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元人民币且该等股东均已从管理人处获得有关投资风险提醒,并对此等提醒已充足知悉和理解。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我司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四)出资额的缴付期限:各股东应在企业成立之日
5、起日内完毕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o(五)我司成立内,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长全体既有股东H勺认缴出资额或者以非受让既有股东股权W、J方式引入新股东,但新股东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我司股东资格所设定的条件。第十条股东缴付出资之后日内,企业应聘任依法设置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企业应在完毕工商注册登记后日内向各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重要内容是: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等。第十一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权的转
6、让及质押第十二条股权的转让(-)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宣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宣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出J,协商确定各自出J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十三条股权质押股东可以依法质押其股权,但任何一方股东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需经其他各方股东的
7、书面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时,应当在与质权人签订H勺书面协议中明确,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出质人以外的企业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受让权;质权自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立案手续时设置,否则,质押无效。因此给企业或其他股东导致损失的,质押股权的股东应当予以赔偿。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持有股东H勺合法授权文献;(二)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委派和更换应由其委派的董事、监事;(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8、益;(五)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六)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履行如下义务(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二)按期交纳所认缴丛J出资和认缴W、J增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四)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六)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七)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就以上第二项义务,各方股东确认国投高科因财政拨款延迟而迟延缴付出资行为不构成违约,国投高科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会的构成、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股
9、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企业资产的经营方针、投资目的、政策和投资计划;(-)审议同意董事会的汇报;(三)审议同意监事日勺汇报;(四)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同意企业H勺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策;(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W、J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酬劳事项;(八)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策;(九)修改企业章程;(十)决定和聘任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十一)聘任和辞退基金管理人,决定支付基金管理人H勺酬劳和管理费数额,
10、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审议;(十二)聘任和辞退基金托管人,决定支付基金托管人的酬劳数额;(十三)定期审查企业投资与否符合既定投资目H勺、政策和限制;(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的,可以免于召开股东会,而由全体股东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种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W、J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1、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并在委托书中载明受托人H勺权利。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可免予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期限。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则视为同意免予执行章程规定的告知期限。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根据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策,决策应
12、由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第十五条第(六)、(八)、(九)、(十一)项所述事项做出决策,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企业董事会一并保留,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应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董事会发送给各股东。第七章董事会的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行使对投资W、J经营管理权,执行经营事务,作为企业股权投资之对外代表。基金管理人拥有对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权,以及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收取
13、管理费和业绩奖励权利。第二十二条企业还授权基金管理人,以我司的名义,从事或执行对我司之业务必需或有益的有关事务的权利,包括:(-)按照如下规定管理和处分我司财产:1、根据本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负责以我司H勺资金在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进行股权投资,负责因该等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股份,也可称为“投资性资产”)日勺处分(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转让和置换等)。2、对我司流动资金的处分。企业未投资和已回收的现金应存入托管银行,并与托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协议。3、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除非经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企业不得购置上述投资性资产和流动资金
14、之外的其他价值超过【】万元人民币出J资产。对已经有和通过合法程序购置的上述投资性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外的其他价值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的处分,需经企业股东一致同意方可执行。(-)聘任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及律师、会计师对我司业务Wg管理提供服务(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款的规定除外);(三)经我司董事会同意,为我司W、J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处理与企业有关的争议;采用所有也许的行动以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企业及其财产也许带来的风险;(四)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管理规定处理企业的收入、所得、亏损、折旧等事务;(五)经我司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据诚实信用
15、、勤勉尽职之基本原则,采用为维护或争取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我司董事会汇报我司H勺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a)按规定期间和规范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基金管理汇报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六个月报和年度汇报;b)对影响企业(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董事会及时做出书面汇报。“重大事项”是指下列事项中日勺任何一项:任何有也许影响到企业(基金)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惩罚状况;任何有也许影响到企业(基金)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其他有也许使企业(基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提起或被提起波及企业(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与企业(基金)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重要出资人、出资构造或关键雇员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发生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的事项;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技术或产品开发失败;被投资企业或其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牵连到任何诉讼和仲裁程序,或其财产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所限制;基金托管人不妥行为或失误等;c)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毕资金拨付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