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x
《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3年12月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彳幺一匕I/J、日为提高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执业形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全国律师行业协会相关规则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制定本指引。第2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办理依据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仲裁法律制度的商事仲裁业务,不适用于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律师在办理其他涉外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时,应按照仲裁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结合有关国际公约,对相关仲裁实务作出判断,依据仲裁协议及所选仲裁机
2、构、仲裁规则,并适用冲突规则及国际惯例参与仲裁。第3条代理职责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职责,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仲裁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仲裁活动的依法开展。第4条遵循原则律师在办理商事仲裁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信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守选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尊重商业习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公开仲裁内容、过程和结果。承办律师及辅助人员应按时出庭,着装规范,仪表端庄,遵守仲裁庭纪律
3、,尊重其他仲裁程序参与人,本着诚信、友好、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参与仲裁,遵从仲裁规则的指引和仲裁庭的指示,不滥用权利。第5条指引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仲裁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无强制性效力,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第6条法律依据本指引所参考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
4、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号】;(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A)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律师办理具体仲裁业务还应当充分注意个案事实以及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章接受委托第7条介绍律师服务范围律师接受仲裁业务委托时,应向不了解律师仲裁服务范围的委托人介绍律师可提供的如下服务:(一)仲裁法律制度咨询;(二)仲裁协议拟定、审查和效力异议申请;(三)提起仲裁、反仲裁申请;(四)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选定;(五)参
5、加仲裁庭审;(六)财产和证据保全;(七)仲裁裁决执行或不予执行;(八)仲裁裁决撤销;(九)其他仲裁相关法律事务。第8条介绍仲裁制度律师接受仲裁事务委托前,应向不了解仲裁制度的委托人介绍仲裁制度,告知和说明如下事项:(一)意思自治。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保密。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处理结果也不对外公开,相对于诉讼的公开审理和裁判文书公示制度,具有较好的保密性。(四)广泛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及中国
6、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五)代理费可追索性。基于仲裁规则规定和当事人请求,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追索律师代理费等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开支。部分仲裁机构(例如重庆仲裁委员会)对采取风险收费方式的代理费也给予支持。(六)较大可选择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仲裁机构和区域的限制,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甚至仲裁地均具有可选择性。(七)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A)合法、公平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7、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九)司法救济制度。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情形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第9条询问和审查事项律师在接受商事仲裁案件委托时,应询问和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有仲裁协议,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仲裁协议是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二)拟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条件;(三)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超过时效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四)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第三人,判断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可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律师 办理 国内 商事 仲裁 法律 业务 操作 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