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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3年12月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彳幺一匕I/J、日为提高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执业形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全国律师行业协会相关规则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制定本指引。第2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办理依据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仲裁法律制度的商事仲裁业务,不适用于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律师在办理其他涉外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时,应按照仲裁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结合有关国际公约,对相关仲裁实务作出判断,依据仲裁协议及所选仲裁机
2、构、仲裁规则,并适用冲突规则及国际惯例参与仲裁。第3条代理职责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职责,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仲裁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仲裁活动的依法开展。第4条遵循原则律师在办理商事仲裁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信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守选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尊重商业习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公开仲裁内容、过程和结果。承办律师及辅助人员应按时出庭,着装规范,仪表端庄,遵守仲裁庭纪律
3、,尊重其他仲裁程序参与人,本着诚信、友好、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参与仲裁,遵从仲裁规则的指引和仲裁庭的指示,不滥用权利。第5条指引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仲裁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无强制性效力,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第6条法律依据本指引所参考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
4、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号】;(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A)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律师办理具体仲裁业务还应当充分注意个案事实以及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章接受委托第7条介绍律师服务范围律师接受仲裁业务委托时,应向不了解律师仲裁服务范围的委托人介绍律师可提供的如下服务:(一)仲裁法律制度咨询;(二)仲裁协议拟定、审查和效力异议申请;(三)提起仲裁、反仲裁申请;(四)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选定;(五)参
5、加仲裁庭审;(六)财产和证据保全;(七)仲裁裁决执行或不予执行;(八)仲裁裁决撤销;(九)其他仲裁相关法律事务。第8条介绍仲裁制度律师接受仲裁事务委托前,应向不了解仲裁制度的委托人介绍仲裁制度,告知和说明如下事项:(一)意思自治。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保密。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处理结果也不对外公开,相对于诉讼的公开审理和裁判文书公示制度,具有较好的保密性。(四)广泛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及中国
6、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五)代理费可追索性。基于仲裁规则规定和当事人请求,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追索律师代理费等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开支。部分仲裁机构(例如重庆仲裁委员会)对采取风险收费方式的代理费也给予支持。(六)较大可选择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仲裁机构和区域的限制,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甚至仲裁地均具有可选择性。(七)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A)合法、公平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7、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九)司法救济制度。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情形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第9条询问和审查事项律师在接受商事仲裁案件委托时,应询问和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有仲裁协议,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仲裁协议是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二)拟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条件;(三)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超过时效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四)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第三人,判断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可能
8、性的相关事宜;(五)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请求事项是否合法、明确、具体,反请求是否一并提起;(六)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外国人、外国企业、组织时提供的委托手续或证明,是否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七)仲裁协议选定的机构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委托人拟实现的期望和目标;(十)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10条告知事项律师在接受商事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告知下列事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可能产生的相关仲裁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相应维权成本及合理开支;(二)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根据仲裁前后分别向有管辖权的
9、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三)介绍所涉仲裁规则的重要事项,包括仲裁员选定程序、举证时限要求、庭审程序、可能涉及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等;(四)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反请求;(五)可能存在的其他事项或风险。律师在接受商事仲裁法律事务委托时,以及在仲裁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就有关风险事项应通过风险告知书、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第11条利益冲突检索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前,应当就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在确认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才能正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防止律
10、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第12条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法律事务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法律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法律服务事项,办理委托授权手续,进行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仲裁制度介绍、询问和审查事项、风险告知等,应当形成笔录或备忘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后附卷备查。第13条代理费律师事务所代理仲裁案件,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律师执业机构所
11、在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律师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规定。第14条授权委托书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代理权限和事项,委托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为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二)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载明仲裁员的选定、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进行和解、撤回仲裁请求等权利。即使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就委托事项的处理也应提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由其签字盖章或其他书面形式及时确认,并保留有关资料。境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文件,若仲裁规则要求公证和认证的,应按仲裁规则办理。第15条拒绝代理情况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的、存在虚假仲
12、裁的、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商事仲裁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因此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瑕疵的案件,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后作出相应的处理。第16条禁止行为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私自联络办案的仲裁员讨论有关案情,也不得向其提供宴清、馈赠或其他利益,不得指使或诱导委托人行贿。律师在仲裁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得披露、暗示与代理事务无关的其他身份关系;律师仲裁员在担任代理人时除了遵守律师行业有关规范的同时,还应当遵守所在仲裁机构的管理规定。律师不得利用仲
13、裁程序赋予的权利或存在的疏漏,故意妨碍仲裁程序的进行或损害其他仲裁参与人员的权利。承办律师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利用、披露案情及结果。第17条熟悉仲裁规则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后,应当进一步熟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特别是仲裁程序中各环节的时效规定和法律后果,以便及时提出申请或异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仲裁协议第18条仲裁协议的法律地位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的合意。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的前提,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和仲裁裁决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19条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包括以下两
14、种形式:(一)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20条仲裁协议的内容律师在拟定仲裁协议或办理仲裁案件时,应检查或审查是否包括了以下必要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除应包括以上必要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约定以下内容: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仲裁语言,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开庭地,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资格,指定仲裁员的方式,首席仲裁员的产生办法,适用的
15、仲裁程序、仲裁案件的审理方式、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承担等。对于较为复杂的商业交易,当事人也可以进一步约定仲裁庭开庭程序、证据规则、技术问题解决等细节事项。但有关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和所选仲裁规则的规定。第21条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内容或范围。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撤销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第22条仲裁机构的选定律师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选定仲裁机构的规定,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避免因未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况属于选定了仲裁机构:(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二)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三)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达成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四)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五)仲裁协议虽约定了两个或以上的仲裁机构,但是在当事人提起仲裁请求之时能够确定由哪个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