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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会见操作指引(2023年10月23日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制定的依据】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的会见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律师会见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制定的目的】会见权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方便广大律师合法、高效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制定本指引,以供大家参考。本指引仅是对律师会见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第三条【会见的定义】本指引所称的会见,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
2、助中心的指派,作为辩护人与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接见的执业活动。第四条【会见的依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监视居住的或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前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条【会见的目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有四个,一是确认委托关系,二是核实相关证据,三是协商辩护思路,四是告知诉讼程序。第六条【律师的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3、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七条【律师在会见活动中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八条【律师在会见活动中的权利】律师在会见活动中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条第九条【律师在会见活动中的权利】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的,律师有
4、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十条【三维护义务】律师在会见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条第十一条【守法义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据】律师法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条第十二条【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会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依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保密义务】律师对在会见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
5、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依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条第二章会见人员第一节会见主体第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携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律师助理,是指
6、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单人进行,也可以双人进行。【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依据】刑诉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十九条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节会见对象第二十条
7、辩护律师会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进行,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进行。【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不得在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进行,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进行会见。【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8、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辩护律师会见外籍或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第三节陪同会见人员第二十五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根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
9、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会见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单位是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派员在场。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在场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场。【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辩护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应当有通晓
10、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的,应当有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参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会见准备第三十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四)根据防疫政策等
11、特殊时期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辩护的委托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条第三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或文件:(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介绍信;(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12、,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
13、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工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在押的犯
14、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案件会见过程中,如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自行委托律师的,援助律师应及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会见并听取其本人音见,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终止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条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确保会见安全。【依据】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章会见内容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7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A)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蛰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