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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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3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指南所规范事项,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中药配
2、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持续合规。第五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运行维护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有效地质量控制,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和相关义务,实施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第七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
3、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第八条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当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第九条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需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需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第十条企业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4、规范相关法规知识等。第十一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进行更衣、洗手;进入洁净区的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符合通则的要求;从事对人体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防护,其专用工作服与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分别洗涤、整理,避免交叉污染。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得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操作间,有良好的除尘、通风、水蒸气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第十四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挑拣、筛选、切制(干切)、粉碎、混合等
5、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通风设施或者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第十五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进行在线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具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第十六条以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中药配方颗粒,加工、炮制、生产应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的废弃物
6、应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第十七条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有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第十八条仓库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产品、中药配方颗粒应分库存放;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当设置专库存放。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监控,保证物料按照规定条件贮存;贮存易串味、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专库、冷藏设施)。第四章设备第十九条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不同特性及生产工艺的需要,选用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第二十条与中药
7、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十一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用水的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第五章物料和产品第二十二条生产所用原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与中药配方颗粒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十三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每次接收中药材应当按产地、供应商、采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按照要求建立追溯体系。第二十四条购入的中药材,刨牛包装上应有明显标
8、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初加工)时间等信息,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中药配方颗粒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标注或能查询备案号、名称、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保质期、贮藏、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要求贮存、养护,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建立养护记录;养护方法应当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二十七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制定复验期,并按期复验,如遇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须及时复验。第二十八条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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