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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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供销合作总社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社对参股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对参股公司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市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市社及平台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且在参股公司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或未派出董事,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管理权的公司(不含基金投资公司)。第三条市社及平台公司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依照市社党组、理事会授权,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履行出资职责,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在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遵守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前提下进行。第四条市社、平台公司控股但不实际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的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市社向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管等应经市社党组研究同意,代表市社在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承担应有的责任,维护市社合法权益。第六条市社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管等,由社资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人选,由市社党组研究决定。市社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以及兼职的高管,不得在参股公司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市社委派的聘用制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的,市社不再发放。第三章决策机构第七条社资委负责对参股公司需决策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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