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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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8号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6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初步审查第三章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第四章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
2、,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等活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简称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
3、方案审查和批准职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第五条 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及时向代表通报计划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计划
4、监督项目、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建立计划审查监督顾问制度。计划审查监督顾问参加计划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计划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整合归集公共数据,开展全景、重点监测和智能预警。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公共数据目录及相关要求由财政经济办公室拟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目录及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第二章计划初步审查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
5、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计划的初步审查,会议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就计划指标安排、重点任务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进行专项审查。前款所称市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九条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
6、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情况汇报。第十条 年度计划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对本年度计划相关领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中相关目标任务安排、重点投资方向和项目进行研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有关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研究后,纳入初步审查意见。第十一条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常务委员会围绕规划纲要草案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听取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年度计划执行情
7、况与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等有关情况,并按时提交以下材料:(-)本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及任务安排情况;(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三)本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表;(四)本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前款第四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排的基本原则、规模、资金来源、重点领域思路;(二)拟安排的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名称、投资额等基本情况;(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对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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