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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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四)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我们的答复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作中参考。今后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1 .H: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是不是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答:不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版)的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改、扩建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贮存设施和协同处置设施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并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2、技术规范(HJ62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的规定,参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2号)相关规定,贮存设施贮存能力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22号)要求,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转移联单、台账记录、应急预案备案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2 .用污染土壤烧结制陶粒有没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标准?答:利用污染土壤生产砖瓦、陶粒、筑路材料等建筑材料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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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 防治 工作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