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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管理原则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有关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口2范围 本制度合用于瀚海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 3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 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口4职责(见附表二) 5内容 5.1重大危险源辩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根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
2、其数量。通过危险源辨识评价成果,根据GB18218-2023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企业重大危险源为液氯储罐区。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成果见附表一 5.2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5.2.1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 台账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源存在的位置、危险货品编号、易导致的事故类型、重要危害、最大储存量、正常储存量、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应急措施等内容。 5.2.2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根据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分工,每一类管理项目都要建立对应的管理档案,维护保养部门要建立对应的记录。 5.3重大危险源管理 5.3.1安环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
3、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3.2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汇报。 5.3.3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5.3.4严格值班制度:企业24小时值班,夜间由生产调度负责,白天由车间当班人员负责,遇有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53.5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针对上月存在的问题积极采用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布置下月的安全消防工作。 5.3.6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3.6.1建立各级安全管理网络; 5.3.6.2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53.6.
4、3设置氨气泄漏监测报警仪,并定期检查;设置安装监控系统,对液氯系统随时进行监控; 5.3.6.4采用措施尽量减少液氨的贮存量,并设置备用应急储罐(槽); 5.3.6.5液氨储槽区封闭管理。 5.3.6.6严格执行液氨生产工艺规程、设备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6.7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保证自然原因对重大危险源无消灭性的破坏。 536.8生产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按规定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5.3.6.9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测。 53.6.10劳动防护用品如呼吸器、防毒面具应进行定期检查。 5.3.7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写导
5、则(单位版),编制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习,对预案的合适性、有效性、充足性进行评审。 6重大危险源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立案。 7变更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价,并将有关状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6、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如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时辨识、评估、登记建档、立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合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如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原则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第四条危险化学
7、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合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原则,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
8、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成果。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任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汇报替代安全评估汇报,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措施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对应
9、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原则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时临界量比值之和不小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不小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汇报应当客观公正、数据精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重要根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 (三)事故发生时也许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合用定量风险评价
10、措施); (五)也许受事故影响的周围场所、人员状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提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汇报替代安全评估汇报时,其安全评价汇报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邮(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11、(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原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标、行业原则发生变化的。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等实际状况,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置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
12、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有信息远传、持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有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规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波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规定。第十四条通
13、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原则。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原则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用对应的减少风险措施。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查,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负责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
14、制定治理方案,贯彻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也许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合适方式告知也许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置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
15、资,并保障其完好和以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波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置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波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置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波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习计划,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习:(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题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习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习评估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献、资料: (一)辨识、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