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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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16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和养护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长江桥梁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江桥梁隧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跨越长江的桥梁和隧道,包括桥梁主桥、引桥和连接线,隧道洞身、洞门和连接线以及桥梁隧道的附属设施,不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桥梁隧道。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养护、通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长江桥梁隧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第一、保障通行、保护环境、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科技手段管理长江桥梁隧道。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桥梁隧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
3、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长江桥梁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桥梁隧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的违法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等
4、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过江通道规划和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体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安全和城市空间景观要求,构建长江两岸一体的城市交通网络,促进拥江发展。规划内容包括功能定位、线位选址、控地规划、桥梁隧道比选、技术标准、建设时序、建设周期、建设投资等。编制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及沿线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
5、报请批准。第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一)公路桥梁主桥和引桥下空间及垂直投影面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一百米范围内的陆域,隧道盾构段上方垂直区域及隧道区间两侧各二百米,隧道明挖暗埋段上方垂直区域及结构边线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城市桥梁主桥和引桥下空间及垂直投影面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八十米范围内的陆域,隧道盾构段上方垂直区域及隧道区间两侧各二百米,隧道明挖暗埋段上方垂直区域及结构边线两侧七十米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挪动。第十二条长江桥
6、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第十三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长江桥梁隧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长江桥梁隧道下列设施系统,应当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一)运营管理系统;(二)消防、通风排烟、防灾救援等安全系统;(三)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四)防撞保护系统;(五)应急救援和工程管养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与场地;(六)公安、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和隧道广播系统;(七)动态监测系统;(A)法律、法规
7、规定的其他设施系统。第十五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长江桥梁隧道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情况等,完成长江桥梁隧道养护手册的编写,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营。长江桥梁隧道试运营期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启动专家评估工作;评估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试运营期限自质量事故处理评估通过后重新计算。
8、长江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向运营管理单位移交长江桥梁隧道养护手册和档案资料的工作。第十七条长江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办理,根据地理名称、历史文化等要素确定。新建长江桥梁隧道的命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有关单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批准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运营和养护第十八条长江桥梁隧道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管理单位)是长江桥梁隧道运营、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长江桥梁隧道的运营和养护。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经营性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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