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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巡检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企业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我企业的重大危险源为:生产场所、储罐区。 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3、1职责 3、1、1安全科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3、1、2车间为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平常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3、1、3设备科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3、1、4生产技术科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3、2管理程
2、序 3、2、1安全科监管程序 (1)负责建立完善企业级重大危险源档案; (2)组织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两次检查; (4)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视频监控; (5)定期向上级部门记录上报重大危险源各类报表; (6)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 3、2、2车间管理程序 (1)每周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 (2)建立健全车间级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3)巡检规定: 1、有关岗位人员定期巡检,频次为1次/小时,在巡检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护用品。 2、重大危险源巡检实行挂牌巡检。 3、在巡检过程检查液氯计量
3、槽、储槽进出口阀门密封、连接法兰与否泄漏,压力计与否正常,并记录数值,安全阀与否正常,液位计液位与否在正常范围内。 4、各条管线在巡检时检查其与否有泄漏现象。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备用计量槽储槽按运行中设备巡检。 6、在巡检时如发现隐患问题,及时调整处理、处理,并作记录,如无法处理时,应及时上报。 7、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8、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培训。 3、2、3设备科监管程序 (1)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设备设施检查;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备设施、仪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 3、2、4生产技术科监管程序 (1)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运行
4、状况进行检查;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各项生产技术指标的审核。 3、3隐患整改管理 3、3、1安全隐患须以“隐患整改告知书”形式通报整改。 3、3、2氯车间要对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贯彻、整改,并将整改况反馈到有关部门。 3、3、3对临时不具有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用可靠防备措施。在具有条件时必须整改完毕。 4、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设备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5、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如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立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合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如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原则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
6、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合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原则,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成果。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
7、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任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汇报替代安全评估汇报,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措施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原则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
8、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不小于或等于1时;(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不小于或等于1的。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汇报应当客观公正、数据精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重要根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 (三)事故发生的也许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合用定量风险评价措施); (五)也许受事故影响的周围场所、人员状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
9、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提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汇报替代安全评估汇报的,其安全评价汇报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原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
10、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标、行业原则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等实际状况,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置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有信息远传、持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
11、危险源,具有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规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波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规定。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
12、许风险限值原则。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原则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用对应的减少风险措施。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查,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负责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贯彻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
13、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也许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合适方式告知也许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置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以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波及本单位的危
14、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置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波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置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波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习计划,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习:(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题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习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
15、习评估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献、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性表; (三)波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阐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重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阐明、检测、检查成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习计划和评估汇报; (A)安全评估汇报或者安全评价汇报;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负责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状况;(十一)其他文献、资料。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汇报或者安全评价汇报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立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献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