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 (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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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9号)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依法办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程序和监管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在XX省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第三条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制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
2、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省药监局,由省药监局审查后核发备案号方可进行配制,并进行公示、备查的过程。第四条省药监局主管全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备案制剂信息平台,依法组织备案、信息公开、备案信息变更和配制环节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审评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食药检验院)、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食药核查中心)、省药品评价中心、省局稽查局等机构承担依法实施备案制剂所需的备案后风险评估、检查、监测与评价、行政处罚等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
3、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五条省药监局支持中药和民族药制剂的创新和发展,指导和帮助医疗机构对单方、验方进行收集整理,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用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医疗机构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进行临床价值和药材资源评估,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可委托省内符合配制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配制,但须同时向省药监局备案。第七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其主治病症
4、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第八条从事传统中药制剂研制、备案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规定,参照XX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九条备案人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第十条备案人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完成相应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相关研究工作,一般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稳定性、药效学、毒理学研究等内容,应当参照XX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实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
5、科学性的资料。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从事制剂非临床研究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原材料及实验记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保证所有实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二条备案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传统中药制剂非临床研究或者进行试验、检测、样品试制等,受委托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双方须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所有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备案人应当对其申请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中国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第十四条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中的
6、中药材(民族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必须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及饮片炮制规范,我省无相应标准的中药材(民族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可引用其他合法地方标准或炮制规范。其制定应符合相关法规及指导原则等的要求。第十五条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第十六条传统中药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传统中药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规定进行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
7、(民族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第十八条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的,将不予再注册,按规定进行备案。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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