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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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23修正)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9.27生效日期:2023.12.01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就业促进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2、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扩大就业放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区促进就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3、,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农牧、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城乡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定期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牧业富余劳动力
4、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第七条自治区制定、落实促进就业的产业、税费、财政、金融等政策,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方位扩大就业。第八条自治区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自治区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培育、建设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园区,鼓励、引导服务业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自治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产业的深度
5、融合,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就业新的增长极。第九条自治区制定、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引进或者新建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扩大就业,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应当足额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业补助资金的使
6、用范围包括:(一)职业培训补贴;(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社会保险补贴;(四)公益性岗位补贴;(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六)就业见习补贴;(七)求职创业补贴;(A)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九)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就业创业以奖代补资金;(十一)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经费;(十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
7、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按照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四条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促进就业的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为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服务。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服务,鼓励、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自治区鼓励、
8、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规定的,在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比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服务基层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照顾。高等学校应当开展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就业实习制度,组织学生参加实习,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镇常住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一)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或者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失业人员;(二)残疾人;(三)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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