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资质审批新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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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MrWetryOfHousingand1Man*Rura1Dv1opwnofttwPo0tRpubbcofChinawvw.mr专燎工粽企业用厦匕,IttF栏费常见网一、通用问题13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费质?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费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
2、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费产、人员等内容。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施工总承包特级姿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费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费产、人员等。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i己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姿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申请办理
3、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姿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姿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姿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序号申报材料企业篁组分立企业合并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跨省变更1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4V2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死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T43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4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5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4、)6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7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8企业股东大会(爱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r9原企业法律承续无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4(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费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费质。14 .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姿质的如何办理?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姿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15 .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答
5、: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费质,在姿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费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姿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O附件: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公司曾在我单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经我单位审查,该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许可事项时,净资产、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满足相关法律法
6、规和资质标准要求,且申请材料完整保存。我单位对核准结果负责。经动态核查合格,同意该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业务。责任人:经办人:联系方式:单位:(盖章)日期: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编者注:此前,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明确收回下放至15省的资质审批权限。2023年9月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
7、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V2023年底和2023年3月份,住建部相继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93号)。将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批共包含15个省(区、市):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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