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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1.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国家及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12.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以及集团公司党组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1.3.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单位,是指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总部各部门。2.责任内容2.1. 各单位对本单位信访工
2、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稳定风险预警防控,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妥善处理,并加强对信访人员的疏导。2.1.1.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协同机制,落实协同工作责任,及时有效防
3、范、化解、管控各类信访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积案治理、信访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妥善处理。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工作机制,做到预警预报及时、分析研判到位、持续跟进追踪。建立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信访部门与法律部门共同甄别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引导涉法涉诉事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立健全信访部门与政策制定执行部门双向沟通机制,注重从政策层面预防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企地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定期会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信息联动、稳控联动、处置联动、救助联动,携手推进区域稳定、发展。2.1.2. 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设立专门
4、来访接待场所,完善配套设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组织信访工作培训、交流。加强信访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强化正向激励。2.1.3.健全完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人员责任,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快速妥善处置,防范负面影响。2.2.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主动化解矛盾,落实领导包案,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2. 3.总部各部门应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责任
5、部室,协同、协调开展信访工作;在研究制定政策方案、贯彻落实制度措施、指导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2.4.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负责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承担信访事项办理的主体责任;参加联合接访,参与对重大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实施稳定风险评估。2.5. 各单位信访部门应当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承办上级部门(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搜集、研判、报送信访信息;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参与处置集体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以及地方党委政府
6、的沟通、协调;应用和维护信访信息(档案)管理系统;督查信访工作开展,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责任追究的建议。2. 6.各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3.督查考核3.1. 集团公司将各单位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导,并通报有关情况。3. 2.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信访工作述职,听取述职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汇报本单位信访工作开展及相关情况。3. 3.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扬表彰,
7、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3. 4.各单位应当以压实主体责任、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所属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3. 5.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纳入集团公司党建考核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3. 6.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核)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4. 责任追究4.1. 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
8、任追究:(1) .未按照规定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2) .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行为失当、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3) .打击、报复、陷害信访人,尚不构成犯罪的;(4) .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单位,或者丢弃、隐匿、损毁、篡改信访材料,或者漏登、篡改信访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5) .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
9、漏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6) .对发生的越级上访、到非接待场所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上访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7) .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包案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8) .未落实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或者评估结果失实,或者未依据评估结论作出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9)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进行责任追究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10) .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H).其他应当
10、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4. 2.对以上情形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对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4.3.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4.4.具有本细则4.1款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
11、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1)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2) .具有本细则4.1款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3) .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4) .发生信访条例规定不得发生行为或个人极端行为,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4.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措施:(1)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2) .具有本细则4.1款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3) .发生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4) .发生信访条例规定不得发生行为或个人极端行为,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1.1. 7.具有本细则4.1、4.5、4.6所列情形,且发生在特殊敏感时期的,追究责任时应当从重处理。4.8. 各单位信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责任追究情况调查、协调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4.9. 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单位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监督)部门依规依纪处理。5.附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