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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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积极促进云南利用外资提质量扩增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奖励对象在云南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1P)基金公司,其所投资在云南登记注册的项目法人主体。第二条奖励标准(-)外资新设项目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
2、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二)外资增资项目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新设、增资项目实际到资流入币种为外币时,奖励折合人民币参照资金到账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第三条申报条件(一)项目定义外资新设项目是指:截至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新登记注册项目,以及已登记
3、注册但未完成注册资本金缴纳的外商投资项目。外资增资项目是指:截至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原有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并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增加注册资本金相关手续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时间为准。(二)外资新设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三)制造业的界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政策文件最新版本为依据。(四)合资企业的新设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五)由登记注册在云南的QF1P基金公司所投资的登记注册在云南的项目,境外有限合伙人出资资金已投资到云南省内项目
4、的实到金额视为外资,参照本奖励标准对项目法人主体给予奖励。(六)年实际到位外资指外资企业到位并纳入商务部统计的实际利用外资。在申报年度内到资的申报项目,若在申报终审工作会前被商务部纳统的,按当年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若在申报终审工作会结束后被商务部纳统的,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组织申报。(七)同一外商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中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最多的项目所在地注册企业作为申报企业开展申报工作。(A)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或
5、已完成合法合规性整改并消除了不良影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主体不得作为奖励对象。第四条申报材料(-)云南省外商投资奖励项目资金申报表(含QF1P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到位外资规模以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年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四)申报年度实际到位外资出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FDI入账登记、出资证明等相关出资佐证材料。(五)同一主体投资不同项目,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各项
6、目之间的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第五条申报时间奖励金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第六条申报程序(-)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网上申报要求,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网址:http:222.172.224.40:8080),进行注册、申报。(二)州市初审。企业开展网上申报的同时,向所属州、市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录入的申报内容必须一致。州、市投资促进部门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合法合规性意见,会同当地商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真实性,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式三份,于网上申报截止后
7、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并报送至省投资促进局。(三)省级部门审核。州市初审后,由省投资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复审,对项目到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查验,并根据州市投资促进部门初审及第三方机构复审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审核结束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四)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奖励申报事项。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不同项目”的奖励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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