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等国际经贸协定下的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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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CEP等国际经贸协定下的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研究引言: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正式生效。这是迄今我国缔结的最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经贸协定。RCEP知识产权专章第42条“专利宽限期“(Grace Period for Patents)规定:“缔约方认识到,在认定一项发明是否新颖以支持创新时,专利宽限期在不用考虑发明的特定方面公开披露信息的优势。” “认识”(recognise)的条约用语表明,这是对缔约国不具有强制性的条约义务。RCEP知识产权专章第42条是迄今对我国已生效的涉及发明专利保护的所有条约中,唯一的关于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的条款。RCEP的宽限期
2、条款源自美国曾经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知识产权专章专利专节第38条关于“宽限期”的规定。TPP参照2013年修改生效的美国现行专利法,将结合了原“发明在先(first-to-invent ) ” 制与 2013 修法后的“申请在先(first-to-file)”制的专利宽限期”第一次纳入国际经贸协定。该宽限期要求:“各缔约方在确定某一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或是否具有包含创造性步骤时,至少不应考虑某些公开披露的信息,只要该公开披露:(a)是由专利申请人所为或从专利申请人直接或间接获得信息的人所为;以及(b)在申请日以前12个月内发生在该缔约方境内。” TPP因美国的退出而未能生
3、效。美国退出TPP之后,其他缔约国转而签订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 o CPTPP在几乎全盘照搬TPP的同时,暂停适用(suspension of theapplication ) 了 TPP部分知识产权条款,但保留了关于宽限期的规定,且将其作为“应”(shall)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美国在退出TPP后,与加拿大和墨西哥签订的美墨加协定(以下简称USMCA),代替原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USMCA的知识产权条款中也保留了 TPP的宽限期条款,但删除了一个注脚,因而已生效的CPTPP宽限期规定最为完整。由此,国际经贸协定中关于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包括以CPT
4、PP相关条款为代表的强制性义务模式,以及以RCEP为代表的任择性义务模式。目前RCEP已对我国生效,且我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故我国迟早将采纳国际经贸协定中的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规定。该新颖性宽限期不同于我国专利法早已规定且国内学界研究较多的6个月专利申请新颖性丧失例外。对国际经贸协定下的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国内鲜见相关研究,因此更为必要。本文从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签订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社会对各国发明专利保护制度的“专利协调运动(patentharmonization movement) 入手,分析 RCEP和CPTPP这两部国际经贸协定
5、中专利申请宽限期的重大国际法与国内法意义,并进一步探析其国内法洲源,以中国今后相关国内 法与规一、专利协调运动视角下中的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最后 言适用。国际经贸协定(-)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定的专利协调运动1883年巴黎公约在 认各缔约国的专利 性这一原, “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对不同国 的专利申请和 作了 步协调,并将源自于1804年法国法的国 原引入国际公约,保各国专利申请和 对本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国 一。时的11个 缔约国,有包括早于法国制定国内专利法的美两国。1990年巴黎公约第一次修改时,这两国已加入。但是,源于1791年法国专利法的制度在时以注为特
6、。1911年 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国专利法代表的申请在先制与美国专利法代表的发明在先制并 了一个多世纪。直至2013年美国修改专利法,改为采用申请在先制。1790年美国专利法是世界 第一部完整的现代文专利法。该法以“将专利权第一个和正的发明人”为本原 ,并“法定 ”(statutory bar)在申请专利之日前的宽限期(12年)内未及时申请者的申请权,既鼓励专利申请人利用不丧失其新颖性的宽限期了解市场对其创新技术的接受度,又防止因延迟申请而阻碍后人的相同发明创造及其利用。1952年美国专利法第102条仍保留发明在先制的宽限期。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0)成立,大力推进知识产
7、权,尤其是专利领域国际保护的协调。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签署,对专利申请的国际与国内程序作了协调。但是,对于申请在先抑或发明在先的两种专利制度的协调,困难很大。巴黎公约文本历经7次修改。1883年始初文本就规定,对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公开的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给予“临时保护”(temporary protection) o 这也是巴黎公约签署的初衷之一。但是,这种临时保护与美国专利法中发明在先制下的新颖不同。不过,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以及各缔约国专利法关于申请日之前公开发明而在一定期限内不失去新颖性的例外规定,也被习惯称为“宽限期”。因此,在WIPO成立后,其总干事向巴黎公约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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