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刑事风险防范操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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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刑事风险防范操作指引(试行)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需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真假难辨的证据,若不加以防范可能会陷入刑事风险。此外,民商事律师受到利益驱动,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委托人目的铤而走险,也可能会招致刑事风险,甚至成为刑事犯罪的共犯。本指引明确了律师在提供民商事非诉服务和诉讼服务的行为规范,并简要分析违反执业规范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第一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
2、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简析】按照执业规范,若律师直接收受委托人款项、或者截留本属于律所的钱款而不进律所账户,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在(2019)粤06开IJ终753号柯某某职务侵占罪中,柯某某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某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的代理人。案件结束后,被告人柯某某依代理权限,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划拨的该案的执行款,但柯某某既不交回律所,也不支付给委托人。经律所及委托人多次催收,仍长期非法占有,拒不支付。最终,律所依该案的代理合同,扣除相应的律师费后,退还了委托人执行款。
3、法院最终认定柯某某这一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条律师从事非诉业务应尽职尽责,避免出现不认真审阅材料、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情形。【简析】律师在某些民事活动中承担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责,为相关民事活动出具证明文件。例如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提供的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资料,但若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批漏,则有触犯刑法的风险。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明确承担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
4、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以上两个罪名做了更加严格和明确的规定: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至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人员、增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条款、明确了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时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此外,2023年1月15日,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所列抽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增加第6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检查。可见,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律师等作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监管更严。在提供服务或者意见过程中,应当在合理尽
5、职调查基础上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保证文件所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合法性。若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有涉嫌刑事法律风险。第三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但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委托人非法目的。【简析】律师虽然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但若提供的建议未把握好尺度,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则律师可能成为委托人所从事犯罪的共犯,或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如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中,部分案件中律师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甚至作为被告人被刑事立案起诉。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2023
6、)京刑终77号韩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中律师李某某为林某某等人及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被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因为该犯罪组织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帮助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因利用专业法律知识为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被认定为诈骗罪、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止匕外,律师为迎合委托人的非法目的而为其设计交易架构、经营模式的,则可能触犯相应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第四条律师招揽业务,可以依法宣传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但不得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
7、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简析】律师为了迎合委托人的需求、成功收案,可能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告知委托人会去跟法官讲情送礼,以此获得胜诉判决。然而,如果律师确实向法官讲情送礼,则涉嫌行贿罪;若实际上未实施相应行为,则涉嫌诈骗罪。第五条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应当秉承诚实守信原则,遵照事实和法律,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业绩、伪造国家机关文书等行为获取委托人信任或汇报案件进展。【简析】律师出于“稳住委托人、给委托人营造自己胜诉率高的假象、欺骗委托人所代理的案件胜诉等目的而伪造法院、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文书
8、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曾报道,2019年12月,律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受A公司的委托,王某成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之后,王某却因为自身原因迟迟未帮该公司办理立案申请,后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的多番催促下,王某交给了他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蒋某却一直未等到法院的相关通知。无奈之下,2023年12月10日下午,蒋某持王某通过微信发送给他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财产保全裁定书复印件到西山法院查询案件情况。西山法院立案庭审查材料后,发现蒋某持有的文书系伪造。通过询问得知,王某从未到西山法院办理过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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