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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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鲁体字2023)63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的并由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第三条市体育局驻市民中心审批部门负责民非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事务;市体育总会受市
2、体育局委托负责民非单位的监督管理事务,由市体育总会秘书处(青岛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部)具体实施,民非单位应认真落实体育部门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二章党建工作第四条民非单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党建工作标准,健全党组织工作机制,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民非单位党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党组织书记一般从本单位内部产生,提倡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
3、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第六条民非单位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增强政治认同,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体育总会对民非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指导民非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二)负责民非单位年度报告的初审;(S)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非单位的违法行为;(四)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非单位的清算事宜。第八条民非单位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
4、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九条民非单位应依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印章、党建、安全、对外交流等制度。第十条民非单位组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省、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民非单位应严格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民非单位在章程
5、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捐赠和资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十三条民非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在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第十四条民非单位应在活动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有条件的应在室内场地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非单位应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五条民非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培训能力。其中聘用的教练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一)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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