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2023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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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丰市2023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四上”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积极推动陆丰市企业上规升级,不断助力企业做强做大,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四上”企业入库统计标准(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二)建筑和房地产业:(1)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三)限额以上贸易企业:(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
2、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3)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等。(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IOOO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二、具体奖励措施(
3、一)每新培育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陆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不含省、汕尾市奖励资金)。(二)每新培育1家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陆丰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含汕尾市奖励资金)。三、以下情况不作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范围(一)以前年度作为新增“四上”企业已享受奖励的,退出“四上”库后又达到规模重新纳入的企业。(二)以前年度合并报表被发现后新拆分出的企业。(S)重组及注册登记发生变更的企业。(四)纳入后次年不能正常生产和正常报表的企业。(五)房地产业不纳入奖励范围。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对新增“四上”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不断做大全市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提高全市经济发展质量,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切实做好全市“四上”企业培育工作。(二)加强政策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和督导作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企业收到实效。(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单位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尽快将奖励政策传达到企业,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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