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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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贯彻落实V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释放更多政策红利,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意见,现就实施“港澳药械通”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指定医疗机构应用经批准纳入“港澳药械通
2、”的医疗器械,提供医疗服务需设立的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属地监管,加快临床转化进度。备案“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由指定医疗机构参考境外地区成熟做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不以现有项目加收项的形式立项。指定医疗机构向省医保局提交“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表(见附件)及有关佐证材料(其中涉及医用耗材的需先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省医保局公开已备案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项目。备案内容有调整的应重新备案。其他指定医疗机构使用“港澳药械通”医疗器械实施相同医疗服务的,参照已报备实施的项目名称、内涵等要素备案,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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