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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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15年12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以及具有纪念意义、历史文化和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
2、国土资源、民族宗教、旅游、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古树名木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等工作;组织制定古树名木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动态监测办法和养护技术规范。第六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古树名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古树名木的品种鉴别、植物生理特征的确定、植物保护中的病虫害诊断、弱势成因分析、死亡因素确认和毁损价值评估等项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3、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支出。第九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可参照二级古树保护管理。名木不分级别,均实行一级保护。第十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确认的古树名木设立统一标志,悬挂保护牌,设置保护设施。保护牌应当用蒙汉文标明古树名木的名称、学名、科属名、树龄、保护级别、保护责任单位或者监护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
4、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围栏等设施。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责任制:(一)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二)城镇住宅小区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或物业机构负责保护管理;(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寺庙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四)城镇街巷、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保护管理;村民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保护管理;(六)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管理;(七)铁路、公路、河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
5、河道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所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由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保护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并负责向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管理知识和技术指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各自职责,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防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需变更保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补办手续。第十三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古树名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实际需要,采取设立护栏、支撑加固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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