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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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以来信、来访、微信等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第三条实施奖励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统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o第四
2、条有奖举报限于以下四种途径:(-)来信举报。收信地址: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邮编:401122o(二)来访举报。来访地址: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三)微信举报。“重庆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四)其他举报方式。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举报的,应上传本人身份证。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统一受理和甄别,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确定调查处理单位。重大环境违法线索、跨区域案
3、件线索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其余均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交办的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在实施奖励或确定不符合奖励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第六条有奖举报的范围:(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
4、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沫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七)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八)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
5、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九)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十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十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十四)无许可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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