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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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办法(2023年9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保障城市桥梁、隧道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桥梁、隧道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市城市桥梁、隧道与公路桥梁、隧道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河(湖)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
2、桥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本市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桥梁、隧道规划、建设、移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桥梁、隧道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等工作。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由养护单位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等工作。发展改革、城
3、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隧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日常管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应急抢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重大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建设移交第九条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城市桥梁、隧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时,应当听取并研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安
4、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意见。第十一条城市桥梁、隧道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交通(通航)标志、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等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第十二条新建城市隧道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紧急疏散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具备相应条件的既有城市隧道应当改建、增建紧急疏散通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桥梁、隧道应急抢险需要,就近配建应急物资储备场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对城市隧道进行安全性检测,对相关设施的自动化管理系统进行联调联试。试验、测试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不得确定为验收合格。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5、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移交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单位移交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提交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备案资料、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明。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理机构审核移交的资料。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经现场查验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与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移交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数字化档案,并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完善城市桥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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