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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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遥感影像数据的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采购和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省级财政资金采购、生产、加工处理、分发利用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不含无人机影像)。第三条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目录包括统筹目录和资源目录。列入统筹目录的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
2、。资源目录纳入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第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资源的数据共享工作,指导遥感影像统筹的信息化工作。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管。第二章数据获取第五条省直相关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遥感影像需求计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预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和采购计划,应当征求省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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