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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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
2、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第六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业
3、技能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A)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H一)违约责任;(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集体协商后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当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单列。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第九条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安排协商。第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第十一条已建立企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
4、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选举或者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且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中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第十二条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方确定。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及时更换,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职工方协商代表
5、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双方协商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第十六条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第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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