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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改革事项名称: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对应我省事项名称: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
2、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3、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5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事前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1 .辽宁省印刷企业登记表(加盖公章);2 .工商
5、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二)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1 .辽宁省印刷企业登记表(加盖公章);2 .工商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口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一年月日前补充提交:(一).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6、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资金来源、经营能力、经营方式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4.企业的章程(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5.企业可行性报告(A4打印); 6.房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7.银行流水单(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8.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
7、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9.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二)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资金来源、经营能力、经营方式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4.企业的章程(须与原件核对一
8、致); 5.企业可行性报告(A4打印); 6.房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7.银行流水单(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8.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9.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9、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