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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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和办学要求,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2、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通过线下方式开展围绕科学普及、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二、基本原则(一)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教育、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本办法
3、规定的举办者、组织机构、机构名称、章程制度、办学经费、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办学场所、安全保隙、收费管理等相应条件。(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培训行为,保证教学质量;坚持服务育人,遵循教育规律,致力培养学生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坚守安全底线,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隙师生安全,自觉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三、举办者(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
4、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二)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四、组织机构(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5、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当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开办规模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安全管理人
6、员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设施器材,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安全应急事务。(五)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五、机构名称(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其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登记的名称一致。(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
7、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名称)XX(字号)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存在违反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进行更名。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当体现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六、章程制度(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8、限于行政管理制度(教职工人员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学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保密管理、教材编写审核管理、场地和仪器设备管理等)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七、办学经费(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明确办学投入资金、资产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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