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通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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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7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通用说明2021年12月1 .适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理财公司。2 .数据结构: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以下简称规范)共包括11个监管主题域、70张数据表、1838个数据项。各数据表、数据项报送范围在规范中均有说明。3 .数据来源:银行机构根据规范要求报送除理财业务域以外的10个监管主题域,从行内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数据,其中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
2、: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系统、国结系统、票据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等。理财登记中心根据规范要求,将银行机构及理财公司的登记数据报送至银保监会。各报数单位现有信息系统无法满足数据填报需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计划,以逐步达到数据报送要求。4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包括集中采集和持续采集两种方式,其中集中采集指银行机构按本规范要求首次集中报送数据,持续采集是每个月2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采集技术接口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具体数据报送规则进行了详细说明,各银行机构在集中采集和持续采集时均按照说明要求填报,理财登记中心按照说明对理
3、财业务相关数据表的采集要求报送数据。5 .数据校验:本规范同步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检核规则(以下简称检核规则),各银行机构应在数据报送前根据检核规则对当期报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在每期数据报送时同时填报监管标准化数据检核结果及备案表(见附件3)对校验结果进行报告。检核规则分为强校验和弱校验两种,强校验作为数据入库的基本规则,若未通过强校验检核规则,需要在监管标准化数据检核结果及备案表中说明原因;弱校验未通过,不强制在监管标准化数据检核结果及备案表中说明原因,银行机构需自行查缺补漏,应改尽改。本规范中涉及到的“明细科目编号”及“明细科目名称”均为该笔业务数据关联的主
4、要会计科目,同一条数据涉及多个会计科目的仅报送该笔业务指向的主要会计科目,不作为总分核对的检核分类指标。如,信贷分户账或借据表中,一个分户账或一笔借据,可能同时存在正常本金、逾期本金、表内外利息科目。报送时,应选择余额最大的科目号报送。例如一笔借据项下有正常本金100万元,逾期本金1万元,逾期利息500元,应选择正常本金科目号进行报送;票据贴现业务可能同时存在本金和价值调整2个科目,应选择本金科目号报送。6 .文件报送:银行机构在集中采集和每批次持续采集时,应同时报送各数据表文件、监管标准化数据报送清单(见附件2)和监管标准化数据检核结果及备案表,具体报送要求参照说明。7 .数据存储:所有采集
5、数据分层存储在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和报数机构。每批次数据采集时,报数机构将全部数据存至本机构存储平台,并按照规范要求报送数据至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存至本机构的数据要单独存放、隔离管理,并建立安全可靠的传输通道和保障机制,支持银保监会数据调阅与应用。存储平台中的数据,未经银保监会许可,不得导出、拷贝和删改。8 .银行自定义数据项:考虑到银行机构业务和信息系统的差异性,规范中部分数据项允许银行自定义,此类数据项报送应注意自定义内容应能概括相关业务特征,且描述简洁、易于理解,避免产生歧义。对于规范中规定“若无法以枚举值填报允许银行自定义的数据项,统一用“其他-自定义内容”的格式填报。对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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