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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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
2、、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3)规定的项目。第三条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在江西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下列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职
3、责,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核、监管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机制、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工作合力。省委网信办负责对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部门(项目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省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内网办)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
4、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数字化系统的管理工作。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检查数字化项目的保密管理。省审计厅负责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省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的技术把关以及省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的实施和运维。项目单位负责数字化项目全流程建设管理,提出数字化项目的申请,获批后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维等。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五条各设区市参照省级做法负责本市(含县区、开发区)数字化项目管理。第二章统筹规划第六条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
5、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密码服务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市一平台”要求,加快平台系统整合对接,没有上云的数字化项目逐步迁网上云,云平台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加强云计算服务安全管理。第七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数字化项目建设特点和规律,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报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新的要求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领导小组批准。第八条省
6、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6月底前征集省直部门下一年度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经论证评估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数字化项目三年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库。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第九条各设区市负责统筹征集本市(含县区、开发区)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投资额在IOOO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运维)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程序统筹把关后,在每年6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论证评估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
7、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条各地、各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等相衔接,实施的数字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要求。第十一条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数字化项目应当落实数据共享要求,将数字化系统平台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充分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
8、,提供方和使用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第十二条跨部门共建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由省信息中心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省信息中心会同参建部门履行报批等手续。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数字化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设区市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要求,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牵头单位的衔接配合。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第十四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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