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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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等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验收,包括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承担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行功能
2、的建设工程。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验收,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时,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组织开展消防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S)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
3、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查验合格后,应当编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消防查验情况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七条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单位工程单独或组团申请消防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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