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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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六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从业人员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服务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
2、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员信用系统”);(二)负责对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相关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等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二章信息采集与维护第六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
3、单位、学历、从事专业;(二)行业从业信用信息:包括行业年限、技术职称、从业资格;(三)项目业绩: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任职情况;(四)项目完成质量;(五)信用承诺;(六)在建项目履约情况;(七)奖励信息;(八)特别项;(九)不良行为信息。具体见附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第七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的程序如下:(-)现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二)个人信用信息填报录入。由主要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本人登录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由本人进行确认;对系统中没有信
4、用信息的主要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新建用户将个人信用信息录入系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本人应当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授权允许其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示。不签署信用承诺的,或者从业人员对本人有关信用信息未予确认的,不予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三)单位复核。个人信息补充录入完成后,由从业单位对其所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应证明。(四)网上公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已采集到的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
5、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五)录入系统。经公示无异议的主要从业人员信息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六)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不良行为采集。在建项目履约情况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提取相关数据。第八条主要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提供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从业人员或者相关单位提供错误或者虚假信用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不良行为进行处理。第九条主要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日常更新、信用修复(异议修复和整改修复)和失效处理。第十条个人信用信息(除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不良行为以外)发生变化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登陆厅建设市场
6、信用系统进行更新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按程序公示后更新。第十一条主要从业人员对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不良行为等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实,申诉事项属实的,应当予以修正。第十二条发生不良行为,该行为可以整改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整改。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信用修复有关规定执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整改完成情况记入系统。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第十三条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国家和省信用修复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修复。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为整改完
7、成的,应当依据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认定单位认可后,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整改完成情况记入系统。第十四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失效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相关原始信息转为档案保存。第十五条主要从业人员可以随时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书。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查询。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十六条主要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信用评价方式采用积分制,总分为IOoO分。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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