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文明、邵祎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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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文明、邵祎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3.05.25【案件字号】(2023)苏02民终1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江杜伟建杜凤君【审理法官】潘志江杜伟建杜凤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文明;邵祎;毛劭东;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毛文明邵祎毛劭东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毛文明邵祎毛劭东【当事人-公司】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建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吴梦雪江苏金汇
2、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建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吴梦雪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建峰吴梦雪【代理律所】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毛文明;邵祎;毛劭东【被告】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7年10月26日,无锡市物
3、价局出具无锡市物价局备案回复表(锡价服备字2017186号),载明涉案房屋的装修价格为6600元/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载明,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81.19平方米。2023年5月26日,毛文明、邵祎、毛劭东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鉴定。2023年12月15,毛文明、邵祎、毛劭东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在诉讼过程中,其提供了质量问题清单,法院也进行了实地勘察,确认了问题的客观存在,并给予开发商一定的维修期限。后因诉讼过程中,开发商也进行了一定的维修,在撤回鉴定申请时,基本问题己经得到解决,故其仅主张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的一个租金损失。【本院认为】
4、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一、关于租金损失的问题。首先,泰茂置业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0日取得无锡市住建局下发的关于天茂雅苑B地块30某-34某楼及地下室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并于2023年1月10日向毛文明、邵祎、毛劭东交付案涉房屋,据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标准。毛文明、邵祎、毛劭东关于涉案房屋装修未经主管部门验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5、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泰茂置业公司向毛文明、邵祎、毛劭东交付的涉案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赔偿毛文明、邵祎、毛劭东因此而形成的损失。因毛文明、邵祎、毛劭东认可泰茂置业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在撤回鉴定申请时,基本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各项因素,酌定让泰茂置业公司赔偿毛文明、邵祎、毛劭东1万元,该数额在合理裁量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毛文明、邵祎、毛劭东关于一审法院判赔数额与其损失不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装修价格的问题。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泰茂置业公司交付给毛文明、邵祎、毛劭东的房屋,为包含装修在内的房屋整体,计价方式为以建筑面积计价,价款
6、均为房价款,未将装饰装修价款从房价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约定。虽然该合同载明装修款为1195854元,但该价值,是开发商综合了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利润空间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并非对房屋装修中各单项项目用材的简单累加。因此,在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装饰装修的价格,约定单独计价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室内装修造价进行鉴定并无必要,毛文明、邵祎、毛劭东申请对装修价值进行的鉴定,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故一审法院未对涉案房屋装修价值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六对涉案房屋的装修施工项目、装修用材品牌等事项进行了书面约定。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标准作出了明确
7、约定,泰茂置业公司仅须以此对毛文明、邵祎、毛劭东承担责任。因未有证据显示,泰茂置业公司的装修行为,在施工项目及选用装修材料品牌标准上存在违约之处,故毛文明、邵祎、毛劭东要求泰茂置业公司按照实际装修价值(以鉴定结果为准)与合同约定装修价值(1195854元)的差价予以赔偿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毛文明、邵祎、毛劭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毛文明、邵祎、毛劭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更新时间】2023-09-2414:43: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8日,毛文明、邵祎、毛劭东与泰茂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泰茂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无锡市滨湖区XX路XX路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泰茂置业公司就案涉房屋向无锡市物价局备案销售价为:45732元/平方米。合同第六条约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4816.92元,总价款为人民币8120378元(大写捌佰壹拾贰万元零叁佰柒拾捌元整),以上房屋总金额中包含装修款人民币1195854元。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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